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07 浏览次数: 1624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委、办、会、馆、中心、公司、国家重点实验室:

为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印发《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望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

1.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南京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

201391

 

 

 

 

 

 

 

 

 

 

 

南京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

20131011日印发

 

 

 

附件1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处)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南京医科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及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各学院等部门人员组成。

南京医科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负责医保工作的专项协调组织。医保办设在门诊部。

三、参保范围

我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港澳台、在南京校区的康达学院学生)、非在职统招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380/·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年,同级财政补助280/·年。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每年需凭低保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确认后交与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确认合格后,由同级财政补助参保费用。首次参保免缴《南京市民卡》卡费。

五、参保方式

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学校每年在新生入学后至当年9月底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办理《南京市民卡》。以后每学年要新参加或退出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需由各学院在上一年度的630日前将名单统一报至医保办。

(二)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91日至930日为缴费期。

(三)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处在新学年收学杂费时统一收取。是否参保以实际缴费为准。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任何医疗待遇。

(四)续保管理。按照市医保中心规定,新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在每学年91日至930日办理缴费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可在下一学年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及时续保在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五)每学年10月份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校医保办办理参保申请登记,由校医保办到市医保中心补办相关参保手续。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六)参保大学生毕业后由本人持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接手续。参保大学生毕业后次月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仍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以其他居民身份继续参加居民医保。

六、保障方式及医疗待遇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

(一)门诊医疗

1、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校门诊部就诊,由学校支付50%,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500元。到校外医院(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符合市医保报销范围的报销40%,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1000元。学生寒暑假离开南京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自理(每年9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为上一年度的全部医疗费用,毕业生在当年离校前集中报销一次,为当年度的全部医疗费用)。

2学生在外地(南京市外大陆地区)实习期间如患病,可在当地自己实习医院(等同于门诊部)就诊,如在外地非医院实习的,在当地选择一家二甲以上的公立医院为定点医院(需能提供正规发票、医疗费明细),在该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学校支付50%(医保报销范围的),实习一年的,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500元;实习半年(不足半年,以半年计),校门诊部就诊,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250元,实习指定医院报销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250元(以各学院在新学年开始将名单及实习时间报到医保办为准)。到上述指定的医院以外的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符合市医保报销范围的报销40%,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1000元。报销时凭实习证明、发票、门诊病历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

 3、在外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者(以各学院在新学年开始将名单及学习时间报到医保办为准),学校将学生所缴100元拨至所在学习学校,由该校统一组织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该校的医保政策。

4、意外伤害(外伤、骨折等)门诊医疗费,经校医保办登记备案,符合市医保报销范围的,在校门诊部就诊自付50%,校外医院(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报销40%,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500元。

5生育生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过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产前检查按40%报销,学校累计最高支付300元;分娩住院者按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执行,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

6患有门诊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医保办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并办理《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到本人办理准入手续时选择的医院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基金支付85%

7、学生休学期间,在当地选择一家医院为定点医院(需能提供正规发票、医疗费明细),在该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学校支付50(医保报销范围的),全年学校累计最高支付500,报销时凭休学证明、发票、医疗费明细、门诊病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大学生住院,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南京市居民医保目录执行,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具体见下表 

 

就诊类别

起付标准

费用段

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

三级医院

500

起付标准以上

80%

二级医院

400

起付标准以上

90%

一级医院

300

起付标准以上

95%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生育

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本人选定的分娩医院结算。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住院二次补助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

 

2因病需在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直接持《南京市民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直接结算,本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金额。如因病需到外地住院治疗(如上海、北京等地)必须到校医保办办理外地就医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备案同意方可就医,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经转诊自行到转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大学生外地(南京市外大陆地区)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三日内报告学校医保办备案,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实习证明等材料交至医保办,由校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七、不享受医保待遇的几种情形: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五)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六)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八)自杀、自残;

(九)出国、出境期间(非大陆地区)

(十)整形、美容手术;

(十一)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十二)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八、组织实施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大学生参保工作,配合学工处、研究生院、医保办做好大学生参保动员宣传、登记、造册、审核及不参保学生认定等工作,配合财务处、医保办做好收缴费工作。

(二)各学院、研究生院负责做好参保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和低保家庭学生认定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医保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的收取及相关经费的结算和管理。

(四)教务部门(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康达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制作南京市市民卡的标准照片,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参保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与医保办联系。

(五)门诊部做好医保定点机构资质的申请、医保诊疗范围的培训、转诊登记等日常医疗的管理工作。

(六)医保办加强同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参保学生信息的最终审核及动态管理,做好与市医保中心的协调、数据上报、咨询、报销等工作。

 本意见自20139日起实施,原《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南医大后[2010]3号)中所涉及的大学生就医报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南京医科大学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医科大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